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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放榜後 體檢及二試體測注意事項
●報名日期:3/10~3/19
●第一試筆試日期:6/13~6/14 ●第一試筆試預定8/19榜示
(先通過一試 才能參加二試體能測驗)
【注意】應考人須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14日內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者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項目 | 體格標準 |
1.身高 | 男性不及165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及158公分。 |
女性不及16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及155公分。 | |
2.體格指標(註1) | 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 |
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 | |
3.視力 | 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4.聽力: |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5.辨色力: | 色盲。 |
6.血壓: |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
7.握力: | 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
8.其他: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 |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第二試體能測驗日期:10/10~10/11
●第二試體能測驗預計10/21榜示
體能測驗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測驗項目 | 合格標準 |
立定跳遠 | 男性190公分以上;女性130公分以上。 |
跑走 | 男性:1,600公尺494秒以內;女性:800公尺280秒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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