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國家考試計畫出來囉~~~
考選部105年度預定舉辦18次國家考試,其中公務人員考試9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8次,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同時舉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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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筆試定於7月4日至8日舉行,報名時間自3月21日起至31日下午5時止,有意報考之民眾,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截止日(3月31日下午5時止)當天登入,以免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本考試一律採行「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後,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於4月1日(郵戳日期)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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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17日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依據該標準第4條規定,減免應試科目之審議費,修正為每人每次新臺幣1,000元,並自同年3月21日施行。有意申請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建築師、技師及地政士等各類專技人員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之民眾,請先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點選專技減免科目申請,自行下載各相關表件,並依操作指示進行申請程序及選擇繳費方式;又為配合前開費用修正之實施期程,本報名系統將於103年3月21日凌晨0時起,變更申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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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原住民族行政等22類科114科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及修正高考三級資訊處理類科「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普通考試資訊處理類科「計算機概要」科目命題大綱。
考選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選高二字第1031400082號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原住民族行政、體育行政、國際文教行政、金融保險、國際經貿法律、漁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僑務行政、博物館管理、檔案管理、史料編纂、航空器維修、資訊處理、地震測報、地質、採礦工程、生藥中藥基原鑑定、天文、視聽製作、醫學工程、航空駕駛、生物技術等22類科114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以及修正高考三級資訊處理類科「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普通考試資訊處理類科「計算機概要」2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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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選特三字第1031500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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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及鐵路特考預定6月14日至6月16日舉行
考試院院會今(27)日審議通過考選部於103年6月14日至16日舉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3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並預定於3月11日起至20日止受理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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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經總統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考試法第28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因此,本法生效日期為本年1月24日。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即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其以後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適用考試法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第3條第2項(同時正額錄取同項考試者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於考試法1月22日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爰10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10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不適用本項規定。
二、第4條第1款(服兵役事由):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其以後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其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分配訓練前,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於考試法1月22日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其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榜示後訓練期滿前,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三、第4條第2款(進修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事由):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其以後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其正額錄取人員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分配訓練前,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於考試法1月22日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其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榜示後訓練期滿前,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因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
四、第4條第3款(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1.子女重症:考試法1月22日修正公布後,各項考試(按:所稱各項考試指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及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因子女重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分配訓練前,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2.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其以後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其正額錄取人員因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分配訓練前,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於考試法1月22日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其正額錄取人員因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榜示後訓練期滿前,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五、第4條第4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事由):考試法1月22日修正公布後,各項考試(按:所稱各項考試指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及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分配訓練前,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第5條第3項(增額錄取人員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考試法1月22日修正公布後,各項考試(按:所稱各項考試指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及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七、第6條第1項(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延長為3年):於考試法1月22日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爰10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格人員不適用本項規定,本項規定自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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